• 728603491/2024-845713
  • 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肇政规〔2024〕2号
  • 2024-09-10

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4-09-10 来源: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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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政规〔2024〕2

肇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肇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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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根据《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2024欧洲杯下注app》《2024欧洲杯下注app》《2024欧洲杯下注app》《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肇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意见。

一、村集体资金管理

(一)村集体收入资金管理

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收入时,向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出具收据,及时存入村集体基本账户。村级库存现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收入原始凭证按支出流程联审联批。

(二)村集体支出资金管理

村级支出包括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的支出、每月月末编制下月支出预算。临时性支出临时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支出,由理事长决定;2000元-5000元(不含5000元)支出由理事会决定,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5000元(含)以上支出理事会(监事会列席)制定实施方案,报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同意,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方案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向全体成员公开,公开无异议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集体服务类的支出通过村务卡结算,非服务类的支出通过基本户银行转账结算,项目采购、工程招标等,通过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

村财务支出实行联审联批,审批人为理事长(理事长经手的支出由监事长审批),审核人为监事长,复核人为村财务人员(会计、出纳),经手人。

出纳应及时登记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并登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明细账,相关凭证交由会计进行核算。会计及时登记手工账和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系统,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坐收坐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成员查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按季度进行财务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发生大额资金支出随时公开。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并按照资金管理流程联审联批制度执行,方为合规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自制凭证的使用范围,自制凭证仅包括村集体用工工票、村集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村集体零散支出票据(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自制凭证由出纳管理。

1.村集体用工工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范围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村屯内道路修建、环境整治、防汛抢险和路灯亮化等生产性、公益事业性用工用车机械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用工实施方案时,按流程实施。由理事长向出工人签发派工通知单。监工人根据派工通知单组织实施,全程监管并登记日常用工记录簿及用工影像资料(事前、事中、事后),完工后由出工人和监工人分别将派工通知单、日常用工记录簿、用工工票交由会计复核,会计结算后相关资料留存归档,不得以用工工票直接作为付款结算凭证。

2.村集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村集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一是收入款项。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款项。二是暂收款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三是往来款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个人)之间、内部所属单位之间、成员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涉税收入的款项。四是其他款项。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3.村集体零散支出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便取得税务部门正规发票的零散支出。一是办公用品支出:仅限本村内购买的办公用品,单笔金额应控制在100元(含100元)以下,年度总额应控制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下。二是日常支出:仅限本村内购买的日常用品,单笔金额应控制在50元(含50元)以下,年度总额应控制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的使用。

二、村集体资源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按机动地、林地、草地、水面、“四荒”等资源建立资源台账,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备案。

(二)村集体资源发包、出租、入股、新增资源收费等,理事会(监事会列席)制定方案,报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同意。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同时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发包期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承包期和本届理事会剩余任期,其中:林地发包期限为一个采伐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草地发包期限不得超过50年;水面发包期限不得超过10年;“四荒”发包期限不得超过50年。

(三)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

(五)公示资源处置(发包、出租、入股、新增资源收费等)方案。

(六)通过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资源面积较小且不宜采取竞价方式的除外,具体标准参照《2024欧洲杯下注平台》执行。

(七)交易成功后签订统一制式合同A3纸双面打印)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定书完善财务手续,进入资金监管流程。如发生流拍情况,按照程序重新走流程。

(八)理事会、监事会签字盖章后,将实施结果公示,存档相关资料。监事会对村集体资源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建立资产台账并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备案。

(二)村集体资产报废、盘亏、损失等,理事会(监事会列席)制定处置方案,报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同意,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依法落实责任。报农业农村局备案,进行账务处理核销报废相关资产,理事会、监事会签字盖章后公示,存档相关资料。

(三)村集体资产变卖(需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租赁、入股等,理事会(监事会列席)制定处置方案,报村党组织同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

村集体资产租赁严禁以租代卖,房屋(中小学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农业生产机械原则上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届理事会剩余任期。

(四)公示(变卖、租赁、入股等)方案。

(五)通过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

(六)交易成功后签订统一制式合同(A3纸双面打印)及农村产权交易所鉴定书,完善财务手续,进入资金监管流程。如发生流拍情况,按照程序重新走流程。

(七)理事会、监事会签字盖章后,将实施结果公示,存档相关资料。监事会对村集体资产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

本实施意见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组建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附件:村集体资金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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